(三)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制度。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物。
(四)严格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执行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自治区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险问题;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具体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财力保障,强化绩效考核。各级财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要求,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强化体制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村卫生室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制度和补偿机制等综合配套改革,为提高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自治区医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村卫生室执行“零差率”销售、药物采购配备、合理用药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进行检查督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