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保证群众在村卫生室能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惠,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网底”。
(三)工作步骤。
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9月29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新采购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采购应由乡镇卫生院按自治区要求进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自治区招标采购价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库存药品进行清理、登记。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自治区确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其他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具体内容
(一)科学确定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地方用药特点,优化药物品种和剂型,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广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
(二)严格配备和使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只能在《广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配备和使用药物。如遇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使用其他药物的,应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