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同级的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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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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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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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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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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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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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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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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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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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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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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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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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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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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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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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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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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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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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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