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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同级的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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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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