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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的提取比例为5%,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提取比例为4%。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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