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2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审核后的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8月1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九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