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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运转秩序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运转秩序的通知
(济人社办字〔2011〕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局相继制定出台了工作规则、公文处理办法、督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证全局政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政务运转秩序,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处理事项
  1、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请示、报告,一般需印制正式公文,拟制的文稿须经局分管领导审阅,局长签发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特殊工作事项确需专题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请示汇报的,可采用呈批件或呈阅件形式上报。
  2、文稿送局办公室审核前,拟文单位要在拟文稿纸上标明是否公开和公开形式,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要按照我局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文稿如需定密,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主动在拟文稿纸上标明密级,同时标明印刷份数。
  3、各级来文中,标明主送机关是有关处室、单位的,局办公室直接将来文转交有关处室、单位,有关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程序及时办理。
  4、因工作需要,各处室、单位需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局系统内部下发正式通知的,由主办处室、单位拟稿,局办公室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后下发;召开一般性业务会议或培训班的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处室、单位以市人社局便函形式下发。
  5、处室、单位未经局办公室直接报局长的各类请示、报告等,凡局长签署明确意见的,应在两日内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6、拟文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拟稿质量,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文稿应主题明确、内容充实、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属政策性公文,事先须经政策法规处审核。
  二、会议管理事项
  1、拟提请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汇报处室、单位要提前与议题有关处室、单位协商达成统一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得上报议题。列席会议的处室、单位应是会前协商涉及的重点处室、单位,只需了解有关精神的处室、单位一般不安排列席会议。
  2、拟提请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材料,凡涉及出台重大政策的,事先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汇报材料中要说明出台政策的依据、相关调研情况、政策主要内容、政策出台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同时,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备案制度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44号)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连同议题材料于周四前报局办公室,并按规定格式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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