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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程序

  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申请书》,报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课题审核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对申请的课题组织审核,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确定课题承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并与课题承接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合同。

  第十条 课题管理

  课题承接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它单位或个人转包课题。课题负责人牵头组织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并按照课题研究合同的规定组织开题、课题中期成果评估、课题结题预审。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对课题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对预审符合结题条件的组织召开专家组结题评审会。专家组对课题提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结题结论。对暂缓通过的,提出修改要求,3个月以内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变更

  课题研究合同一旦生效,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名称、课题承接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成果形式或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课题撤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

  (六)初次评审不通过,或再次评审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

  (七)其他严重不符合课题管理要求的。

  凡撤销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视情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课题开题后预拨40%资助经费,中期评估后再拨30%资助经费,课题报告通过评审后,拨付剩余30%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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