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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11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上海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本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重点工作、发展方向和瓶颈问题,经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资助标准

  每个课题只能资助一次,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课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计划制订

  每年9月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课题选题,主要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等。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制订年度计划,并提出经费预算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课题发包

  课题采取定向委托和向社会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制定课题指南并根据课题性质特点确定发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可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申请资格

  课题申请单位应具有与课题研究相适应的研究力量以及保障课题按照计划顺利开展的相关条件,确定的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具备承担课题研究所需的学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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