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9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列入本市参加各地经贸展会活动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组团参加的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经贸会展的本市参展项目。
虽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按程序报批获得批准的参展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会展项目的设计、布展、规模应符合定向委托(或招投标)时所确定的要求。
已由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本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会展项目不予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为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一般对会展项目按照每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一个会展项目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特别重大会展项目每个展位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计划制订
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参加各地经贸会展计划,报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