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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项目上海投资方必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一年以上、通过工商部门年检的企业。

  (五)项目应列入资助计划。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根据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年度资助总额,按照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总体情况确定每一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不得大于项目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

  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

  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资助上海企业在当地投资项目注册成的企业。

  在国内其它地区,资助项目上海投资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事前申报

  本市企业应于协议签约或项目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事前申报表》,于每年7月底前向本市区县合作交流部门、或有关委办局、或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或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受理单位”)申报。

  受理单位初审后,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申报情况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在2个月内复审完毕,形成资助计划。

  (二)资助申请

  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于每年7月份按照事前申报渠道进行资助申请。

  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须经项目注册地地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国内其他地区的项目须经项目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确认。

  第八条 资助审核

  (一)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资助初审并同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收到初审材料后组织复审,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赴项目所在地现场核查资助申请资料。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在3个月内形成复审意见。

  (三)通过复审的项目,应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将通过公示的项目正式行文报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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