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8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项目应属于以下范围:
(一)本市企业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投资的农林牧副渔种植养殖及产品深加工、连锁商业、开发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项目,以及在上述地区实施的产业转移项目。
(二)本市企业在东北、西部、中部地区落实上海与兄弟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重点战略资源、能源基地建设和粮食、农副产品、现代物流等方面投资的项目。
(三)本市优势产业在国内构建产业链的拓展市场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对口支援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在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在国内其他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农副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企业,并由上海企业控股(超过50%)。其中,设立一年以上的须通过工商部门企业年检。
(三)项目已完成并投入生产经营满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