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7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对口支援工作实际和对口支援地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工作。
第三条 援助范围
经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纳入计划,本市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库区等上海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当地”)无偿援建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提出
每年8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由本市援助的对口支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编制要求,由当地政府和本市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援藏、援疆项目按照上海外派干部选派周期,每三年制订一次总体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订。
第五条 项目审定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受理项目建议3个月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调研分析,综合平衡后于12月份形成下一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市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及当地政府对项目的确认函,于1个月内形成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项目安排方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