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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食堂卫生)
  服务单位应当做好食堂的日常清洁工作,确保就餐场所环境整洁,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储存区域清洁卫生。
  服务单位应当做好食堂食品加工设备与工具、供水设施、通风排烟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的日常清洗工作,确保食堂设备、设施清洁卫生,并按照绿化市容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服务单位应当在食堂区域布置防鼠防虫害设施,定期组织消杀“四害”,确保食堂区域无虫害。
  第十三条 (设施维护)
  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服务单位应当定期清理破损餐具,及时添补,满足食堂用餐需求。
  第十四条 (安全职责)
  服务单位按照餐饮服务合同约定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服务单位应当设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职责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卫生实施方案,对机关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本市机关应当根据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内容和有关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并积极依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员工管理)
  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方可参加工作。安排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要时接受临时体检。
  服务单位应当对新参加工作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安排在职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
  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应主动配合做好受害者的救治医疗工作;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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