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156号)
各区(县)政府,本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就餐安全,我们制定了《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就餐安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机关及承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
本市机关是指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等。
服务单位是指与本市机关签订餐饮服务合同,为机关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后勤服务企业(机构)。
机关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办公区域内,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包括食品储存区域、加工操作区域、外卖销售区域等。
第三条 (合同签订)
本市机关应按照国家签订餐饮服务合同的有关法律要求,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的相关规定,与服务单位签订含有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内容的餐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各自责任,切实做好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质要求)
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B级以上,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
第五条 (食品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