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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原则上一年一次;向局申请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原则上一年两次;特殊情况,由局商市财政局报批。
  第十六条 (处置评估)
  各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选择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报局国资处备案。
  第十七条 (处置交易)
  各事业单位在取得资产处置批文后,实施资产处理时,应按照不同类型资产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市场公开交易的,原则上不得选择其他方式处理。
  按照产权交易规则,若发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情形,须重新报局国资处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同意后再次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 (资产清查)
  各事业单位在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时,如单位改制、重大灾害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流失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及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形,由局国资处按规定申请立项并组织专项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应在局和市财政局统一信息平台上开展。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本单位资产动态管理。同时,单位的资产审核审批事项应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同时报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统计年报)
  各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统计年报应通过网上平台直报。年报按照市财政局统一编报的格式、内容、要求每年按时上报至局国资处审核,经审核、汇总后转报市财政局。年报的编报应与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查核对,数据不一致的,应将差异详细情况按要求编报说明。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为:
  (一)资产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信息管理和年报编报;
  (三)资产规范处置情况;
  (四)出租、出借的专项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审计)
  局国资处根据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及专项工作要求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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