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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拟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出租、出借的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或纪要;
  3、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年报表;
  5、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方的财务、资产、经营、人事、信誉等证明材料)。
  6、出租、出借非货币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7、合作合同或意向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作出租、出借:
  1、 资产权属关系不清,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2、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或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3、 维持及保证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
  (三)价格与期限: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价格确定的原则为: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招标形式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方式;付款方式应符合本市市场惯例。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资产收益)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的收益,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处置权限)
  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资产处置限额审核审批备案制度。
  (一)各事业单位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价值大小,一律报局国资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各事业单位一次性申请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报局国资处审批,批复文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事业单位一次性申请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局国资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处置申报)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货币资产核销等处置行为,均须按照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填报相应的资产处置申请表。
  第十五条 (处置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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