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拟协商解决的意见须报局国资处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当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
各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事业单位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计划配置资产应符合相应的配置条件和标准,经局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同意;
(二)局国资处汇总各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作为本单位申请资产配置和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三)本单位配置资产使用的资金为非财政性资金的,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须列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局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审批。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配置采购)
各事业单位为资产配置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不同类型资产配置项目的专业要求履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非集中采购资产配置项目按照《市政府机管局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沪府机管[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原则)
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自用为主,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担保、抵押,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本单位合规的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局专项审核,再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使用制度)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
(一)资产账卡制度和定期对账、盘点清查制度;
(二)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维护、领用、交回制度;
(三)资产管理重大问题报告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信息录入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管理制度;
(六)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项审核)
局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审核制度。
(一)专项审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