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146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 (责任制度)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 (产权登记)
  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产权调处)
  各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应向局国资处备案,并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年报中披露。产权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局国资处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在本单位国有资产年报中披露。调解不成的,局国资处报市财政局调解或者依法裁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