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1号)要求,市安委办定于10月中下旬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落实九届市委十五次全会精神、加强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的情况;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部署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3.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
二、督查方式和重点
此次督查由市安委办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落实,督查区县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情况,重点抽查燃气、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以及列入市、区县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重点,全面开展督查。
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以规范整治建筑市场为契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督查;要针对燃气行业的特点加大燃气安全生产督查力度。
交通港口部门要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督查,加大违禁品检查力度,加强轨道安检和应对轨道交通大客流防范措施,加强轨道运营调度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