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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方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十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变更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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