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产生和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的方式推选一名业主作为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召集人”)。
推选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召集人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召集人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召集人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作好会议书面记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通过如下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选举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一)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在投票日期7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将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二)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