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以及维修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1〕32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关于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中涉及物业保修期满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责任的界定
(一)业主应按规定承担物业日常使用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上述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维修责任人在实施维修养护过程中,因维修养护造成共有部分或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范围的界定
(一)属于定期维修的范围
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沪建交[2008]131号)规定的检查周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完损状况检查,以及对房屋结构构件的损伤及改动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明显危险情况或局部危险点时的,业主应当进行维修和维护等各种修理行为,或者按照专业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的修缮处理,属于物业定期维修的范围。
(二)属于紧急维修的范围
1、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2、给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屋质量渗漏认定机构出具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