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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1年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编制村镇规划时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搞好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配套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及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农村历史文化底蕴。住宅布局和民居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民族特点,真正体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新农村村容村貌。
  (五)公开规划,尊重民意。村庄规划要把群众意愿放在首位,在确定村庄布局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民主公示制度,规划成果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国家相应规划标准。行政村村委所在地村庄、50户以上的村庄、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村庄,以及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三图一说明”(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工程设施规划图、规划说明书)的标准。其余一般村庄的规划,可由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组织技术人员和村庄规划协管员编制村屯规划总平面图。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依照《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程序报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村庄建设(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所辖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在县(市)总体规划中已编制了镇村体系规划,且内容已达到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确定县域的产业布局,确定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中心村,确定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乡)-中心村(行政村)的镇村层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必须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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