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3.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当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如下标准计算。
每人每月补助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达到或超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补贴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障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并组织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一)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负责编制和监测全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各县(区、市)按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提供的指数执行。
(二)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负责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情况,适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向市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汇报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
(三)各级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并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提出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方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