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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二)县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县长总结并发表意见。

  会议议定事项以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总结发言为准。

第五章 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专人负责记录。文秘室负责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常务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把关,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形成“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及时组卷存档,妥善保管。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之外,未经县政府办主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公开刊载或者公开刊载引用。

第六章 会议宣传

  第十六条 对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需向社会宣传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县广播电视台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记者整理出的新闻稿件须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县广播电视台方可播发。

第七章 会议督查

  第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检查、督办落实。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

  第十九条 乡镇、部门和单位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须是乡镇、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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