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决定、规则、规划、预案、公告、通告、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讨论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和调整情况。
(六)研究审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财政经费支出等重要事项。
(七)通报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决定随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
第七条 报请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凡涉及财政性支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附财政、编办、人事部门意见;凡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附其法制部门法核意见。
第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乡镇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县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由县长协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会议审议:
(一)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
(二)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三)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议题;
(五)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报请审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议题;
(六)通过专题会议能够解决的问题;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必须内容准确,文字简练,意见明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签字,并经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对会议材料的格式、内容以及印发份数审核后,由部门提前两天将会议相关材料印送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