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地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要根据清剿范围和重点,采取针对性的排查措施,确保单位查清、火灾隐患见底。要认真梳理没有纳入监管视线的区域、单位和场所,以及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确保全部排查到位。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关,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切实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要指导单位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实现“一般火灾隐患100%落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00%挂牌督办;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特别重大火灾;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火灾;全年火灾伤亡人数零增长”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