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阅;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成员的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向上级行政机关主办的期刊、简报等推荐刊发。
第九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专家组成员不得组织开展有损专家组声誉的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专家组成员须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涉密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有以下表现的,由市应急办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协助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或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二)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及时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
(三)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将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的;
(四)及时、准确为市政府提供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有效避免了突发事件发生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预算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解决,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