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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4.企业上年度自产产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指标内容: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评分标准: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指标内容: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评分标准:每在海外设立一个机构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指标内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出口基地(企业)、出口免检产品等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评分标准: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6分;每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服务业名牌”、“江苏省著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4分;每获得“淮安市名牌产品”、“淮安市知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2分、获得出口免检产品称号的得2分。获得省出口基地骨干企业称号的加1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三、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出口名牌的商品类别,除去“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共有21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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