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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中心城区猪肉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中心城区猪肉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中心城区猪肉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淮安市中心城区猪肉储备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淮政发〔2010〕2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1〕67号)的要求,为有效增强淮安市中心城区猪肉应急保供调控能力,确保市场供应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增强政府猪肉市场应急保供和救灾能力,满足生猪产销调控需要的总体要求,建立全市猪肉储备实施体系,维护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稳定,达到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储备目标
  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按照“满足城镇人口平均每人每天2两肉,7天消费需要的标准建立猪肉储备制度”的要求,以2010年底淮安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总数110万人计,经测算,全市猪肉储备规模暂定为800吨。
  三、储备方式
  根据淮安市居民猪肉消费习惯,结合储备肉更新和投放市场的灵活性、调控的直接有效性以及实现储备肉品的保值等因素,参照国家和省储备猪肉的一般做法,现阶段我市采用冻猪肉储备方式。
  四、储备实施
  (一)储备组织。中心城区猪肉储备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布局合理、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审核确定承储企业,并对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将猪肉储备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中心城区猪肉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承储企业。承担冻猪肉储备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具有符合储备冻肉有关资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且库址须在淮安市境内的企业自有冷库,存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企业交通便利,有稳定的销售网络、通畅的市场投放能力,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和企业信用,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发挥市场保供的作用,调节稳定市场供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度高,三年内未发生过肉类食品卫生重大事故,卫生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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