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核电码头项目海域征收方案的公告
(昌府〔2010〕4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核电用海海上养殖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昌府办[2010]27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好当家昌江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位池养虾基地附近海域作为海南核电建设项目用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海项目名称及位置
好当家昌江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位池养虾基地附近海域。
二、被征海域人员及面积
征收码头用海面积519.475亩,其中唐昌伦、李丹辰持证面积33亩,无证养殖面积6亩; 张祥光、郑汉才持证面积10.5亩,无证养殖面积7.5亩;李高显无证养殖面积22.5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征收码头坐标为:
1#:X=2154514.9987 Y=593671.4527
2#:X=2154878.4423 Y=593327.7546
3#:X=2154927.6965 Y=593376.1439
4#:X=2155067.7576 Y=593243.6865
5#:X=2154609.7125 Y=593032.0887
6#:X=2154328.1521 Y=592765.8251
7#:X=2154506.6180 Y=593219.6827
8#:X=2154286.5180 Y=593427.8249
(注:每个坐标按逆时针排列)
三、海域补偿标准
海域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麒麟菜浅海底播增养殖海域补偿费每亩补偿2000元.
四、海域安置补偿标准
海域安置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
五、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