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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县城城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硬化率达90%以上;城区美观有序,文明施工,无乱搭、乱帖、乱画现象;无乱设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2.城区有专业清扫保洁队伍,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并定点卫生处理,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

  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清洁卫生,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3.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6平方米以上。

  4.城区内禁止放养家禽牲畜。

  (四)环境保护

  牵头单位: 县国土环资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不超过0.2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平均值不超过0.06毫克/标准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不低于5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3.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不低于80%;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

  有条件的县城区要建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场,暂没有条件的要有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目标和相应措施。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五)病媒生物防治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县爱卫办。责任单位:石碌镇、县直机关、学校、企业。

  1.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2.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3.鼠、蝇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得到有效控制,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三倍以内。

  (六)食品卫生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县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城区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食堂有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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