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标的旅游项目开发企业应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占项目总投资的10%,旅游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项目土地出让之日起30天内,将保证金及时汇入县财政指定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依法取得旅游开发项目用地的企业,必须足额缴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严格按照县政府的有关决定和县建设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快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九条 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的企业应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动工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加快项目的开发建设。半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时,县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缴交的项目开发保证金不予退还,企业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自动予以解除。
第十条 旅游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的,企业须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向县政府支付违约金后,县政府可酌情给予企业一年的项目建设延长期;企业在延长期内仍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县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等,交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处置,企业缴交的开发保证金不予退还。企业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依法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 旅游项目投资总额以企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通过后竣工决算的总额为准。在竣工决算前,项目投资总额依据县发改部门批准该项目立项备案的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 旅游项目投资总额的建设量,以企业向我县税务部门缴纳的项目建设税额为基数,按纳税税率比例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项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严格按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县有关规定执行。房产销售办理产权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完税手续和提供每套房产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