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府〔201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2日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强对旅游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项目开发是指以旅游度假为目的的项目开发,包括旅游度假酒店、旅游文化体育项目、产权式项目开发建设等经营活动,其开发项目全部或部分实现旅游功能。凡在我县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活动和对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应当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县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我县旅游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县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成立公司,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有从事旅游项目开发资格和重大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功经验;
(三)已提交单体项目概念设计,或提交多个单体项目组合成区域概念设计,且符合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旅游项目开发企业应请国内外知名的规划设计公司提出概念性设计规划方案,与其它同质类项目相比要高水平、高品质、差异性突出、互补性强,经报县旅委会认可后,方能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