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1〕28号)
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现将2010年6月之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执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17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7号)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沪府发〔2003〕7号)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2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
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
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
(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