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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捐赠是指:市科技馆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社会捐赠,除捐赠人对捐赠款项的用途有明确规定的,市科技馆应全部提取作为大修理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其它筹集是指:除上述三项以外的资金筹集方式(含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多渠道筹集的大修理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划入专户进行管理。
  (一)每年年度终了,单位按照当年核定的提取比例,从当年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大修理专项资金,并于30日内足额划入专户。
  (二)当年单位预算下达后,市财政局及时将当年预算核定的大修理专项资金拨入专户。如上年有专项经费结余经批准用于大修理的,也一并全额划入专户。
  (三)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大修理专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入专户。
  第十二条 为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单位可使用专户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进行短期定存,但使用金额不得超过专户资金余额的70%。专户资金结余应于每年末进行结转,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保修期满后经过一定期间的正常运行,市科技馆主体建筑工程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
  (二)保修期满后经过一定期间的正常运行,大型设备或系统性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安防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等出现老化、损坏等情况、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
  (三)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由市科技馆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当发生大修改造事项,大修理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视单位财务状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追加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应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加强对大修理专项资金的内部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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