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11〕27号)
市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馆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公益设施的可持续发展,现将研究制定的《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单位敦促重庆市科技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馆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公益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技馆大修理专项资金是指:主要为重庆市科技馆主体建筑工程和系统性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整体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支出而筹集的资金。
大修理专项资金不同于日常运行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第三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逐年积累、滚动使用”的原则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由单位开设专户进行管理,经批准后专项用于市科技馆大修改造。
第二章 大修理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大修理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安排;
(二)市科技馆收入中提取;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是指:
(一)以每年市财政核定的运行费10-15%的比例预算专项安排;
(二)当年专项经费结余经市财政批准后全额转入大修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科技馆收入中提取是指:每年单位按当年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5-15%的比例提取。
为确保单位收支平衡,具体提取比例,由市财政商主管部门和市科技馆,根据当年收支情况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