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到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三)县国土房管局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户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同时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在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五)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后即提请地票交易。
(六)各街道(乡镇)、县国土房管局要对转户居民退出的能复垦产生地票、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分类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街道(乡镇)的测算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协议》,并报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备案。
第五章 整治和利用
第十六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在切实保证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前提下,按照“退出一户、丈量一户、补偿一户、实施一户、验收一户”方式加快推进复垦项目形成地票,简化户改退地工作流程,提高市级周转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方式统筹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