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
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街道(乡镇)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原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⑴ 房地产权证;
⑵ 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⑶ 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自收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1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国土房管局街道(乡镇)片区站人员、村组干部、转户居民家庭人员和相邻权利人对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签订《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如在现场指界和丈量过程中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和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街道(乡镇)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