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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1〕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转户
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上述三类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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