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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

  (三)规划、土地、环评已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

  (六)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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