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写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的10%时,应当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并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写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用款计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以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 报请国家和省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市投资主管部门于12月下旬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政府投资总规模,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经统一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