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50万元以下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项目单位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需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