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称监管专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一般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在指定的监管专户内,以预售项目为单位开立监管分户账(以下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部门、专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账户;确因建设项目需要变更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原监管协议终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预算书);
(二)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用款计划);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概算;
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应以2层为进度周期;
项目用款计划应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用款计划分次申请用款。
监管部门应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项目工程预算,参照本市建设项目综合造价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核定需重点监管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许可证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将双方约定的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