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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资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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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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