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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各高校可参照本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2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按平均资助标准测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审核后的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8月1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九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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