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146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们对《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民族院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