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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学籍注册、学籍变动等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每年年初,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助学金实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集中发放制度,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卡,国家助学金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中职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中职卡,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帐户管理费的优惠。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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