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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桂价格〔2011〕128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解决当前电力供应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发供电企业亏损、最大限度保障我区电力供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电力供应临时调节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0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区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对全区大工业、非普工业及商业用户的用电量(不包括居民、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军队用电中的动力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随电费一并征收0.0556元/千瓦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二、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由供电企业代为征收。趸售环节不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三、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由自治区物价局实行专户管理,在设立使用银行专户前,各地征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暂由供电企业保存,待专户启用后再一并缴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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