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幼儿教师素质。加强广州市属高校、高职院校学前教育系和中等幼儿师范的专业建设,引进优秀师资,扩大培养规模。依托部属、省属高校、高职院校学前教育力量,形成本科、大专教育导向的专任教师培养网络。加强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鼓励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转岗,充实人才力量。鼓励大专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任教。实施幼儿园教师、园长在职提高工程,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市)两级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体系。建立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的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将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制定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2011-2013年),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提升专业水平,积极鼓励并为幼儿教师在职进修创造条件,加大对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适当的免费培训,通过以上措施,确保3年内幼儿园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中层负责人培训率达90%,专任教师培训率达80%。鼓励和组织专家、名师、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幼儿园短期支教。积极探索公办教师对岗交流派驻到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支教的办法。充分利用境内外、省内外优秀培训资源,实施幼儿园优秀教育人才高端培训项目。继续加大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参与“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及认定工作的力度,培养一定数量的学前教育专家。
3.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和养老、医疗等福利政策。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因素,制定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公办、民办幼儿园均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幼儿教师工资。要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专任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内容。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占一定比例。要为农村幼儿教师优先提供评优、晋级的机会。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辖区内非公办幼儿教师给予奖励或补助。